凌晨2时,宵夜喝了酒的三名乘客叫了一辆网约车,因怀疑司机绕路,双方发生冲突,在车内动起手来,一名乘客的左手拇指被网约车司机咬断。司法鉴定,乘客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十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网约车司机在无法通过双手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用嘴咬到乘客的手指,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是一种合理的自我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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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绕路车内起冲突
乘客大拇指被司机咬断
2016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在吃完宵夜后,陈钢与朋友晓玲、李明(均为化名)在广州海珠桥附近,叫了一辆优步快车回东风西路的住处。
司机张强(化名)接单,行驶到了内环路附近时,双方发生了纠纷,发生肢体冲突。
陈钢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因为喝了酒,他一上车就开始睡觉,途中醒来时发现司机绕路,就和司机吵了起来,拉扯中司机咬着陈钢的左手大拇指,“我的手向后缩时,发觉指甲根部已经断开了,在车上流了很多血。”
看到流血后,司机张强立即开车送往广州市第一医院,到医院后,司机在车内找到了断指。
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司机张强的伤情进行检验,结果显示张强系被钝物作用致颈部和右前臂皮肤擦伤,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而乘客陈钢于5月21日至5月30日在医院住院治疗,经派出所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钢左手拇指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陈钢左手拇指伤残等级为十级。
司机曾被指控故意伤害
检方后撤回起诉
据司机张强的《询问讯问笔录》,当车行驶经过珠江隧道内环路入口后,乘客陈钢因怀疑其绕路,突然用双手从后将他颈部勒紧,随后他立刻急刹并停定车辆,“这人的左手手指不经意塞到我嘴里,我顺势闭嘴,将对方手指咬伤。”
2017年11月27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张强犯故意伤害罪。在审理过程中,该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张强的起诉。2017年12月28日,荔湾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张强故意伤害罪的起诉。
荔湾法院:
司机行为属正当防卫
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此后,陈钢向荔湾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张强以及优步的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司机张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是否应当对陈钢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荔湾法院认为,本案事发时间为深夜2时,地点为内环路附近的一辆小轿车内,车内四人中除张强与陈钢外,还有另两人均为陈钢的友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同车人的询问笔录,陈钢上车前曾喝酒、上车后辱骂张强,由此引发双方争执和肢体冲突,陈钢对事件的发生具有过错。
同时,陈钢实施了针对张强的不法侵害,对张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双方争执过程中,陈钢坐在驾驶员位后面,向前勒抱坐在驾驶员位的张强,并致其的颈部和右前臂受有明显伤痕。
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钢对张强实施勒抱颈脖的行为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但可以确认的是,在双方肢体冲突过程中,张强始终坐在相对狭窄、封闭的车内前排驾驶员位,除受到陈钢从身后勒抱外,双手还受到右侧方陈钢朋友的制肘,难以通过双手或身体自由闪躲来挣脱陈钢的勒抱。
而陈钢从身后对张强勒抱颈脖,本身即具有高度危险性,加上受空间和身体所限,张强如不能及时挣脱勒抱,可能直接危及生命。
一审法院认为,张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且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张强对其正当防卫行为造成陈钢的人身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2018年5月22日,荔湾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陈钢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
司机人身安全受到明显威胁
咬手指属情急之下正常反应
判后,陈钢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张强等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3239.98元。
广州中院审查认为,从张强实施防卫行为来分析。陈钢辱骂张强导致双方产生肢体冲突,后排的陈钢还在酒精作用下采取了勒抱张强脖子的危险行为,而张强的双手又被右侧的陈钢朋友控制,人身安全受到明显威胁,主观恐惧进一步加重。
在无法通过双手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张强用嘴咬到陈钢的手指,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是一种合理的自我防卫行为。
至于咬断陈钢手指的后果,由于张强的行为是瞬间的发力,并非是一种持续性的撕咬,在当时状态下发生陈钢受伤的后果,属于自我防卫行为的正常后果,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不能认定是具有主观上伤害陈钢的过错。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丨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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