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杨某酒后经过柳州鱼峰区某加油站附近的人行道,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暴力,欲强行与醉酒的29岁被害人小芸(化名)发生性关系,遭到对方反抗。后来,杨某出于害怕而中止强奸行为并逃离现场。
9月4日,鱼峰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杨某因强奸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据悉,38岁的杨某是柳州本地人,无固定职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鱼峰区法院判处过4年有期徒刑。
事发后,小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不久,杨某因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据杨某归案后交代,他当时在外面喝了酒,独自一人骑车路过事发地点,见一名醉酒的女子躺在路边又站起来跌跌撞撞地往前走。见状,他遂一时冲动,趁着酒劲上前抱住对方,想强行跟对方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违背小芸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小芸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他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其犯罪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认罪态度等,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1年有期徒刑。
编辑 | 褚瑞懿 实习生 覃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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