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一男子陈某在欠条利息约定部分动手脚,结果因伪造证据,于9月11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处以罚款两万元的处罚。
▲网络图片。因一起借贷纠纷,陈某将廖某和陆某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高新法庭。陈某称,廖某、陆某向其借款68.38万元。另外,廖某在陈某处尚欠货款19万余元也一直未结清。
高新法庭受理该案后,廖某提出答辩称,陈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与原借条不符,并申请鉴定。案件主办法官启动调查程序,并传唤陈某进行询问时,陈某承认,他变造了欠条上利息约定部分。
法院认为,陈某变造欠条上利息约定部分的行为,实质上视为谋取不当利益,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故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两万元的处罚。
编辑丨褚瑞懿 实习生 柒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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