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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头路”上停车被罚150元,车主告南宁交警“越权执法”

阅读数:4086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原告认为涉事路段不属于社会道路,管辖权属于其单位。

因在单位宿舍旁的“断头路”上停车,周某的车被南宁交警贴罚单,罚款150元。周某认为,该断头路是单位的生活道路,交警越权执法。在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周某又两次将南宁市交警支队及南宁市政府告上法院。9月17日,南宁市中院终审认定,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依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交警执法并无不当,周某败诉。

▲涉事路段。

事件:“断头路”上停车被贴罚单

17日上午,在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尾新岸路北二里,周某告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新岸路北二里有300多米长,道路两边是他所在单位宿舍区及某下属单位生活区,尽头是荒地。当初为方便职工出入,由单位出资修建。

在他看来,这是一段单位生活区道路,属于封闭式单位道路,只供生活区居民、车辆出入。

2017年3月6日晚,周某将车停在路边,却被南宁市交警贴了罚单,理由是违法停放,被罚款。当晚停放在此处的车辆,均被贴了罚单。

▲两年前,周某在新岸路北二里“断头路”上停车,被交警贴罚单。

对此,周某很不服气,向南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南宁市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

南宁市政府认为,周某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南宁市交警支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2018年2月底,周某将南宁市交警支队和南宁市政府一起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车主:质疑交警“越权执法”

周某坚持认为,新岸路北二里不属于社会道路,管辖权属于单位。交警的处罚行为,属于“越权执法”,应该撤销南宁市交警支队对其爱车的处罚决定,撤销南宁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宁市交警支队反驳称,收集到的证据显示,周某停放车辆的地点并不是合法停车泊位或停车场所,且周某不在现场,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9月17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在现场看到,两年多过去,该路还是“断头路”,不少车辆依然在此停放。

至于周某所称新岸路北二里为单位生活区道路,因此在该地点停车不应属违法行为,南宁市交警支队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该违法地点符合法律上“道路”的定义,机动车在该地点通行或停放,应该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因此,该支队对周某违法行为的处罚合法、合理、正确。

南宁市政府也认为,南宁市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交警执法并无不当

西乡塘区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周某将车辆停放于新岸路北二里路边,车辆停放的位置未施划停车泊位,且周某未在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南宁市交警支队对周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8年9月初,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向南宁市中院提出上诉。周某认为,新岸路北二里是单位内部道路,交警无权在非执法“道路”上执法。

9月17日,南宁市中院终审认定,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依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交警执法并无不当。

编辑丨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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