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城市道路要编制年度计划、施工作业占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暂停施工超过10天要公示……9月24日,南宁市司法局和市政园林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全面重新修订的《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2003年3月1日实施的旧办法同时废止。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适用的区域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调整为“本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还在原来只针对“占用城市道路”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挖掘城市道路”方面的规范和管理要求。根据机构改革,新办法明确划分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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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安排挖掘城市道路工程,避免同一道路的反复开挖,新办法规定对挖掘道路实行计划管理,即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要向社会公布。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同一城市道路上的不同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为了让市民提前知晓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情况,合理安排出行路线,解决群众出行难的问题,新办法规定,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二十日以上的,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三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在占用或者挖掘路段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为避免无限期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影响市民出行,新办法明确,规定挖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区分占用用途对占用期限作出不同规定。新办法还约束“围而不工”的现象,明确暂时停止施工连续超过十日的,应当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暂时停止施工的原因和恢复施工的时间,并向社会公示。
为解决群众投诉无门的问题,新办法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还明确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的,由率先接到投诉的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就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编辑丨陈诗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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