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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下调该如何开发票?5月1日前后适用不同标准

阅读数:1854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
专业解读。

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下调为16%、10%。那么,适用这些税率的一般纳税人发票应该怎么开具呢?广西国税郭税官来告诉您。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零时前只能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符合税务总局2018年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例如,A公司在4月份销售一批价值10万元的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税合计11.7万元;在5月份因开票有误,买卖双方协商需要冲红前期发票重新开具的,即使此时税率已经下调为16%,仍应用17%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和新的正确发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5月发生退货,用17%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以后,在5月之后又有新交易发生的话,就需要按照16%的适用税率开票。

广西国税郭税官特别提醒您,一般纳税人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  雷倩倩 通讯员 唐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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