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凌晨5时50分,山东能源肥城矿业集团位于嘉祥县境内的梁宝寺煤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1人被困,目前救援工作正在全力进行中。
据了解,山东能源梁宝寺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已经不是首次。
2016年8月15日凌晨,该矿在发生2人死亡事故后,未按规定时限上报,造成事故迟报多个小时。在该矿停产整顿期间,8月16日又发生一起工伤事故,且违法瞒报,被人举报后,有关部门进行了核实。2016年8月23日,山东煤矿安监局通报了梁宝寺煤矿死亡事故。
2009年7月21日19时10分,梁宝寺煤矿发生冒顶事故,当场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煤矿方面隐瞒不报。在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举报,数次到煤矿调查询问时,煤矿仍再三隐瞒。直至2009年7月23日上午,在各方压力下,才如实交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煤矿发生事故后上报煤监机构的期限要求是“1小时”。如果在法定“1小时”期限内未上报或延时上报,就构成迟报。
媒体了解到,迟报和瞒报,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对于迟报事故,一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6条之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6条之规定,对煤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公开的工商资料显示,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注册资本金5.078亿元人民币。股东分别为山东能源集团全资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83.6%左右)、山东永昌投资有限公司(占14.7%左右)、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编辑丨刘冬妮 实习生骆晓华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