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网站11月22日消息,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意见稿明确禁止刚性兑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资料图。图片来源:中新经纬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办法》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
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办法》还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其中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强化保险资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和报告义务,细化信息披露安排;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办法》与后续配套细则如何衔接?该负责人介绍,《办法》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编辑丨陈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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