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岁的女子孙某某到南宁园博园游玩时,租了辆电动代步车,她一边开车一边玩手机,不慎撞上了站在路中间的老人,致老人不幸身亡。11月26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3月16日,孙某某到南宁园博园游玩,因为景区比较大,孙某某在园区内租了辆电动代步车。她驾驶着电动代步车一路走一路拍照,玩得很开心。当日下午1时许,孙某某一边驾驶该代步车,一边低头玩手机,等她抬头时,忽然发现路中间有人,慌乱中处置不当,将在路中间站立的60多岁男游客黄某撞倒。黄某伤到了脑部。
孙某某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黄某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但经抢救无效于3日后死亡。
事后,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孙某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黄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黄某符合车辆碰撞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出血而死亡。孙某某赔偿了黄某家属5万余元。
今年11月7日,检察机关以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公诉方认为,孙某某在驾驶游览观光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他人撞倒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3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该案审理期间,孙某某又自愿预交赔偿款18万元。
法院认为,孙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认罪服法,并自动交纳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园区内,有的游客步行,有的游客租用电动代步车。
[ 新闻延伸 ]
代步车出租给游客,园区该如何保障安全?
发生在南宁市园博园的这起案件,让人叹息。案件背后,值得反思的是,游客驾驶此类电动代步车有无门槛?园区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11月28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南宁园博园是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的举办地,于2018年12月建成开放,园内景色怡人,极具地域特色,让不少群众慕名而来。园博园占地4000多亩,共80个展园,为方便游客观赏,园区自开园后不久便提供了代步车服务。
上述事故发生后,园区是否还在经营代步车服务?11月28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来到南宁园博园,在园区东门看到一个电动代步车租赁点,摆放有近百辆代步车。现场挂有一张牌子,上面写着“电动代步车租赁价格30元/小时”,前来咨询的游客络绎不绝。
据了解,这些代步车均产自广东一家电动车公司,该公司官网资料显示,车子产品设计为4轮,净重109千克,限坐3人,车速14.4公里/小时(可调速)。不过,园博园的代步车最快车速已限制在10公里/小时。
随后,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以游客的身份,到租赁点咨询。一名工作人员介绍,租赁人需身体健康,年龄在18岁~65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可租车,“不需要提供机动车驾照,这些车就是平时街上看到的老年人电动代步车,很容易就上手”。
按照租赁流程,租赁者在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后,会和园区签订一份《电动代步自驾车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缴纳300元押金。《合同》里面,对车辆的行车路线、安全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说明。
在接受一段简单的培训后,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沿着园区主干道,驾驶代步车大概30分钟,整个过程没有看见相关工作人员在路上对车辆进行管理和指挥。当天,正好有学校组织师生在园区内参观,记者几次见到有代步车在人流中穿行。
车辆出租之后,园区如何进行后续管理?当天,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通过园区服务中心,联系上园区一名凌姓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园区不接受采访,并称车辆管理属于园区内部事宜,不便向媒体透露。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注意到,园区为规避风险,在《合同》第三条写明:“乙方(承租人)清楚认识到在园区内驾驶和乘坐电动代步自驾车是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项目。车辆驾驶人和乘坐人自愿连带承担安全高度注意义务和风险责任。甲方(出租人)不承担乙方因使用车辆所发生的安全风险和相关责任。”
对此,南国法援律师麦鹰雄认为,上述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园区作为车辆出租人以及管理者,有责任保障游客在园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能单凭几句话,就完全规避风险”。
编辑丨莫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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