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11月29日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钦州市第一部有关历史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钦州市老街区保护将步入规范有序的法制轨道。
▲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曾开宏 摄
钦州旧城区的中山路、占鳌巷等处保留了骑楼、刘永福故居等大量历史文物遗迹和历史建筑,近年来,由于机制不完善、缺乏监管、保护意识薄弱、开发利用滞后等因素,街区内的部分建筑已被局部或者整体拆除,新建、改建的建筑或者违法建筑,在高度、体量、建筑形式和色彩方面,对街区的景观和整体风貌产生了不利影响,为此,《条例》设专章予以保护与管理。
《条例》第十条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第十二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目前,有部分街区的建筑已经经过拆除或重建,和整体风格不相协调。《条例》实施后,有关部门将进行风貌整治,对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等配套设施,将依法采取整治改造措施。
编辑丨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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