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隐瞒租期将届满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办卡,因欺诈被判3倍赔偿;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停业,消费者起诉到法院,诉前调解帮他们如愿拿到退款……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理了一些因健身房“跑路”而引发的消费者维权纠纷。
12月3日,兴宁区法院立案庭速审法官以案说法,教你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权。
案例1
误导办卡,健身房被判3倍赔偿
钟先生在南宁市朝阳商圈某写字楼工作。今年3月,在朝阳商圈某连锁品牌健身房会籍顾问的大力宣传下,钟先生与8名同事一起,在该健身房办理了为期一年的会员卡,每人交了1000元卡费。
钟先生说,他和同事刚健身几次,有的开卡后尚未使用过,甚至连会员卡都没有激活。然而,5月27日,该健身房突然停止营业,并发布告知书,称该店因租期到期不再续租,将于5月30日停止营业,原会员可以转到该商家的其他健身房健身。他和同事感觉被骗了,随后将商家起诉至兴宁区法院。
法院认为,该健身房因场地租赁合同终止而停止营业,导致钟先生及其同事无法在该健身场所正常进行健身,已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合同,经营者要退回剩余期限的会员服务费。
法院同时认定,该健身房隐瞒租赁期限将于两个月后到期的重要事实,误导消费者办理了一年期会员卡,并于租赁期限终止后立即停止经营,符合经营者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特征,存在欺诈事实,判决该商家赔偿钟先生及其同事相当于会员费金额3倍的损失。
案例2
暂停营业,消费者要求退款
去年9月16日,南宁市民曾女士在自家附近的某连锁品牌健身房花费1599元,办理了为期一年的会员年卡。今年春节后,该健身房暂停营业至今。经工商部门调解未果,曾女士与其余40多名顾客一起将该健身房起诉至兴宁区法院。
庭审中,该健身房的经营者称,健身房因经营困难、消防整改投入过大而关闭,他们已为会员提供转会至其他健身房的处理方案。
法院认为,该健身房的经营场所因进行消防整改而关闭,导致曾女士等消费者无法正常进行健身,已经构成违约,遂支持曾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健身房经营者退回曾女士剩余期限的会员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案例3
诉前调解,助消费者拿到退款
去年下半年至今年一季度,黄某等13名消费者在南宁市秀厢大道某小区内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年卡。6月22日,该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停止营业。由于双方迟迟未能达成退款协议,13名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7月初,兴宁区法院立案庭接到该批案件的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这批案件的标的较小、健身房经营者尚能取得联系,且经营者在停止营业后曾与消费者进行退款协商,于是将这批案件在立案前,委派南宁市桂南公证处驻兴宁区法院司法辅助中心进行调解。
通过司法辅助中心公证员的联络和调解,健身房经营者很快就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将应退款项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维权要牢记四点
理性维权
遇到商家“跑路”或者产生其他纠纷时,应当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切勿采取哄抢健身器械或其他过激的维权措施
搜集证据
首先应当搜集并固定相应证据,如合同、协议、票据,以及记录商家“跑路”及协商过程的照片、视频、录音录像等
积极协商
如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时,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等组织机构及行政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主持下协商调解
依法起诉
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有效证据,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健身场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阶段还可以由法院进行司法调解或委派驻法院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法官还提醒,在办理预付费健身卡时,要做好前期考察,对频繁更换店名、经营者及场地租赁期限不明确的健身房,应提高警惕。要警惕预售卡、低价卡,充值金额也不宜过大,勿轻信口头承诺等,要妥善保管付款凭证,以便将来维权之需。
编辑丨刘冬妮 实习生 骆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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