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四川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备受社会关注的宝兴县“3﹒28”抢劫案。
【案情回放】
因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作案时14周岁)在被害人胡某某位于宝兴县五龙乡的小卖部购买零食过程中看见其挎包内有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便邀约黄某某(作案时15周岁)、张某某(作案时15周岁)准备实施抢劫。
次日20时许,三被告人进入胡某某店铺后,詹某某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挎包内零钱盗走,随后又与黄某某共同将被害人放倒,张某某协助,采用扼颈、捂口鼻等手段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劫取被害人现金400元和手机一部后逃离。3月28日,三被告在名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及时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4.5万元。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某家属另行赔偿被害人亲属3万元,被害人亲属撤回对张某某及其父母的附带民事起诉。
【法院判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以及主动履行赔偿情况,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抢劫被害人 OPPO A5手机一部、现金400元,依法退赔。由被告人詹某某、黄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詹某、李某某、黄某、李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雅安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鉴于该案被害人家庭实际困难,案发后,检察机关、当地政府、被害人所在乡镇、学校以及社会各界迅速启动相关救助,目前被害人家属已获得各类捐款和救助6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多次组织各方调解,当地政府将被害人的两名儿子作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最高档给予扶助,并联系所在学校减免其学习生活费用。
编辑丨褚瑞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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