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永福县公开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由县法院院长曹光华担任审判长,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石某、刘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廖某通过吃喝娱乐、免费提供毒品及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等方式,笼络刑满释放人员石某、缓刑考验期服刑人员刘某和社会上的无业人员吴某(另案处理)等人,逐渐形成以廖某为纠集者,石某、刘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达到聚敛钱财的目的,使用威胁、打骂、恐吓等方式,组织、强迫多名未成年妇女在永福县城及桂林市区从事卖淫活动,其中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及在校学生,并多次实施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永福县于今年7月对该案进行全面侦查,发现该案涉及的未成年被害人较多,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县委、县政府领导对该案高度重视,指示一定要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全力调查取证侦破案件,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方向,法院严格规范程序和标准,确保案件快侦、快诉、快审并办成铁案。该犯罪集团被依法严惩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又一重大战果。
编辑丨赖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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