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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零售药店申报医保“定点”,不用苦等第二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12月26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南宁市医保定点准入政策于日前作出调整。零售药店准入从“考核评估制”改为“承诺备案制”,药店承诺具备新政策规定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属实且齐全的,即可备案通过。在经营时间要求上,医药机构的经营时间要求也大大缩短。

零售药店取得经营许可即申报定点

根据南宁市医保局于日前印发的《关于医药机构申报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医保定点准入条件有了多方面的变化。

其中之一,便是增加了材料受理的频次。以前,南宁市医保部门受理医疗机构申报定点的频次为每年两次,现在调整为每季度1次;受理零售药店申报材料的受理频次,也从原来的每年2次调整为工作日时间均可。

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还需有经营时间的要求。此次调整,医疗机构经营时间的要求从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零售药店经营时间要求从原来的上年度取得经营许可,缩短为取得经营许可即可。零售药店申报“定点”,再也不用苦等第二年了。

▲网络配图。

定点药店准入办法实行承诺备案制

此次调整还创新了药店准入办法。零售药店准入办法从原来的“考核评估制”调整为“承诺备案制”,该调整走在了全区的前面。按承诺备案制,零售药店承诺具备新政策规定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属实且齐全的,即可备案通过,拟确定为南宁市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当然,此次调整还进一步强化了事后监督检查。根据《通知》,医药机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考察期,医保经办机构在考察期内开展至少1次的实地检查。医药机构经查发现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未确定为定点的,取消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已确定为定点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此外,《通知》还优化了办理程序环节,将医药机构申报定点须“先签订协议,再安装系统”,改为“先安装系统,再签订协议”。这些调整,都将让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更快成为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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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满3个月以上;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以及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3.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4.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5.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6.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以及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3.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所售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具有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非处方药品(OTC)和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4.严格执行市场监管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商品,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非医疗保险收费系统;

5.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建筑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应分别达到100、70、 50平方米以上,且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达零售药店经营面积60%以上。从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6.药店质量负责人及处方审核员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在岗;

7.零售药店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编辑丨莫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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