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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垃圾不分类处罚,或将“以劳代罚”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12月30日,《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南宁市人大十四届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增加了不少市民关注的新内容,其中,明确违反垃圾分类规定被处罚的,可自愿申请参加与垃圾分类有关的社会服务,以劳代罚。

新增规定

农村生活垃圾也要分类

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如何管理,条例草案此前没有作出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具有量大面广、分布分散、组成成分复杂、有害成分上升和地域差异大等特点,农村垃圾处理所需的配套设施、人员队伍、资金保障和行政监管体系滞后,不能简单套用城镇管理的办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投放规则和管理方式。

为此,参照外地经验,区分城镇农村的不同情况,二审稿增加了新内容。规定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烂垃圾(湿垃圾)和不易腐烂垃圾(干垃圾)两类,“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再由保洁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进行二次分类,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或者集中存放点。”

二审稿还新增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分类运输。具备条件的可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至于农村生活垃圾如何进行分类投放、分类管理,需要进行深入的论证。

▲垃圾箱。

明确职责

物业和居委会是管理责任人

条例草案将南宁市生活垃圾分为4类,包括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2019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正式实施,明确将生活垃圾类别调整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经过调整,二审稿将生活垃圾的分类类别,与国家标准进行了统一。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繁杂,二审稿进一步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职责。规定“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建设”,“城中村、农村居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此外,二审稿还突出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焚烧发电厂、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置场等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等分拣、拆解场所,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应当由政府承担责任和义务。

多举措源头减量

一次性餐具不主动提供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源头减量是关键,在源头减量上下功夫,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

参照外地的立法经验,二审稿增加了“源头减量”的相关内容。如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编制禁止和限制采购的一次性办公用品目录”,“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碗、筷子、调羹等餐具”等等。

据介绍,为增强可操作性,目前,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已委托第三方进行深度评估,市人大常委会也将进一步审议。

垃圾不分类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在法律责任方面,二审稿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区分城镇、农村来处罚。

“以罚代管”不是垃圾分类管理的最终目的。为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编辑丨莫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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