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114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印发,对广西的最低工资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南宁市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17.5元/小时,该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南宁市区最低工资由原来的1680元/月增至1810元/月,各县最低工资由原来的1300元/月增至1430元/月,每月增加了130元。最低工资的调整直接影响了劳动者薪酬和待遇的增长。
一涨:失业保险金上涨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南宁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档金额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涨,失业保险金也按比例增长。
二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跟着涨
最低工资涨了,职工医疗期的工资也相应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涨:试用期工资跟着涨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试用期工资也相应提高。
四涨: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工资、生活费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人社部规定,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2-3年调整一次,且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伴随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与之相挂钩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等也将作出相应上调。
编辑丨莫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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