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开始施行,鼓励群众踊跃举报个人刻意隐瞒相关信息或有关部门及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造成重大隐患、严重失责的行为等线索,最高奖励1万元。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单位奖励。
奖励的标准如下:
(一)举报从重点疫区返回钦州市后无明显症状人员未实施隔离观察的,经查证属实的,奖励100元/例;
(二)举报从重点疫区返回钦州市后未进行隔离观察出现发热症状人员,经查证属实的疑似案例,奖励500元/例;
(三)举报接触过重点疫区人员或接纳、容许重点疫区人员在家居留、刻意隐瞒不报或不主动报告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疑似案例,奖励1000元/例;
(四)举报从重点疫区返回钦州市后经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且不在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掌握的数据库内人员,经查证属实确诊病例的,奖励1万元/例;
(五)举报影院、剧场、卡拉OK厅、图书馆、酒吧、网吧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暂停营业,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例;
(六)举报违反取消集聚性活动有关规定,擅自举办酒席、聚餐聚会、大型活动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例;
(七)有关政府部门及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重点疫区返回重点人群排查管控工作不精准、不全面,致使排查有遗漏、上报不及时,落实重点疫区流入钦州市的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弄虚作假,不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对重点场所管控不力等经认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隐患或严重失责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例。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拨打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公开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2345;电子信箱:qzfkb3688176@163.com。
编辑丨黄灼 校对丨雷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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