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钦州的梁女士向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反映称,她在南宁市青秀区南国街宏桂217青年公寓租了一间房,月租1600元,押金2000元,租期为1个月。到期后她按月签了续租合同,但因疫情影响,她希望退租退押金,但出租方以合同为由,不愿意退。对此,南国法援公益律师给出相关说法。
▲位于南国街的宏桂217青年公寓
2月4日上午,梁女士告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因为疫情,外面餐馆不营业,公寓又不能做饭,她除工作受到影响外,吃饭也成了问题。现在,她已经住到了南宁的亲戚家。“租期到的时候,我虽然说了续租,但现在是非常时期,疫情防控属于不可抗力,不能续租也符合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所以就希望公司能够把押金退给我。”
▲梁女士签订的合同。
出租方广西二一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卢先生则表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要按合同办事。作为管理公司,他们近段时间也受到了很大冲击和影响,整个公司在此期间还要正常运营,开支也很大,如果租户这个时候中断合同要求退租退押金,公司就要蒙受较大的损失,租户不能以道德绑架方式中断合同、要求免租等。
卢先生还表示,217青年公寓属于广西宏桂资产租赁有限公司,他们会就此事和该公司进行积极沟通。
2月5日上午,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刘凯中认为,目前的疫情属于不可预见的、应当归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如果确实是因为疫情防控原因而不能租住,租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不能视为租户违约,出租方应该退还押金。
编辑丨陈秋实
校对丨韩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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