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记者从南宁海关获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保障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据了解,在正常情况下,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疫情期间,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以不到场,选择两种方式协助海关实施查验:其一,可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其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可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编辑 | 胡志伟
校对 | 雷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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