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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感染新冠肺炎,每月发1000元补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2月13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采取多种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帮助农民工就业创业。根据政策,感染新冠肺炎的农民工,自被隔离或确诊就医之日起至治愈出院时止,每月可获得1000元就业困难补贴。

根据两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我区将采取发放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农民工防疫补贴、农民工创业补贴、创业园房租补贴等措施,帮助农民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创业。

其中,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每月1000元。农民工防疫补贴,由各地根据疫情发展需要发放,防疫物品或防疫补贴的发放标准,一般不超过100元/人,每个企业不超过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对象为2020年1月至6月期间,因受疫情影响连续三个月发生亏损的农民工新创办市场主体,企业按1万元/户标准发放,个体工商户按3000元/户标准发放。

扶持措施详情:

一、发放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

对感染新冠肺炎的农民工,自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日起(以较早的日期为准),至治愈出院为止准,每月发放1000元的就业困难补贴。不足15日的按半月计发,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发。补贴发放凭县级以上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出具的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证明,按其本人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属地发放。

二、发放农民工防疫补贴

各地可根据疫情发展需要,为农民工采购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或发放农民工防疫补贴。防疫物品或防疫补贴的发放标准一般不超过100元/人。

三、发放农民工创业补贴

2020年1月至6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季度亏损的农民工新创办市场主体,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企业按1万元/户标准发放,个体工商户按3000元/户标准发放。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市场主体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1号)关于申领创业补贴相关条件。亏损可根据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以及其他可证明亏损的材料认定。

可申领农民工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的市场主体,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的申请条件,调整为“农民工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

四、发放创业园房租补贴

给予农民工创业园区已投产企业一次性房租补贴6500元/户。已享受其他房租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发放一次性房租补贴。

五、购买农民工网络培训课程

各地可根据就业需求,选择家政服务、康养医护、现代农业和旅游烹饪等重点行业,通过手机、网络等各种形式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运用AI等技术开展线上考核。对于通过自治区人社厅认定的网络培训平台,参加在线课程考核并合格的,可以发放电子培训合格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程不再重复考试。


编辑 | 贺建东

校对 | 丁芳华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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