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戴口罩、阻碍防疫、还辱骂殴打协警。隆安县男子张某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代价。2月18日,南宁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南宁市隆安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个月,张某当庭表示服判。
42岁的张某是隆安县城厢镇人,2月8日晚8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送其侄子回隆安县城。当他来到城厢镇和鑫佳园小区门口的疫情防控检查点时,未佩戴口罩并拒绝接受体温测量登记及车辆消毒,被工作人员制止进入小区。对此,张某在现场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威胁。
正在该检查点执勤的隆安县公安局震东派出所协警潘某见状立即上前制止,张某转向对潘某进行谩骂侮辱。之后,张某上前想扳下小区门口门禁的道闸砸向潘某,未果后,张某径直冲上前推打潘某,后被潘某和在场的工作人员当场制服。此事最终造成协警潘某右肩部软组织挫伤,以及鑫佳园小区门口门禁道闸厢等财物损坏。2月9日,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
2月18日,隆安县法院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公开审理该案。
▲庭审现场。隆安县法院供图
“我这回犯的罪,影响很不好,希望大家不要像我这么鲁莽,一定要戴好口罩。”法庭上,张某悔不当初,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张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执行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暴力袭警,且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丨唐爱春
校对丨雷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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