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女子鄢某香非法占用他人身份证,辗转柳州、来宾、贵港等多地的手机、电动车卖场,以分期购买贷款消费的形式参与实施诈骗17起,骗取财物6万余元,同时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多张信用卡以备实施诈骗。
近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鄢某香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此前报道戳链接 收购他人身份证骗贷12万元,来宾一犯罪团伙17人被抓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莫某(另案起诉)在社会上以100元钱一张的价格收购他人盗、抢或拾到的身份证,允诺给手机店主或电动车行“好处费",然后将非法获取的身份证中年龄相近性别相同的郑某、覃某等十多人的身份证交给鄢某香等人,授意鄢某香实施诈骗,从贷款公司骗取贷款牟利。
据莫某向公安机关交代,鄢某香系他的女友,他叫她持他人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及电话卡,之后莫某与陈某(另案处理)联系,陈某再联系好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员。鄢某香去到联系好的业务员那里,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分期贷款。
▲莫某的女朋友鄢某香接受民警询问。警方供图
据陈某供述,因为并不是实际贷款,所以办理贷款时并不用付首付。贷款手续审核通过后,贷款公司便会把贷款汇入卖场,业务员扣下其中五六期的钱后,再把剩下的钱交给陈某,陈某从中收取300元的中介费,之后剩余的钱便会转给莫某。
自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中旬,鄢某香将上述郑某等人的身份证拿到柳州、来宾、贵港市区等地多个手机、电动车卖场分别进行分期购物贷款消费,对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诈骗,先后参与诈骗小额贷款公司共计17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2932.83元。
此外,为方便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分期贷款,需要使用与冒用身份证姓名一致的银行卡,为此,鄢某香于2016年11月15日和30日、2017年1月17日,分别冒用覃某花、覃某芳、覃某看等3人身份证先后三次到中国建设银行来宾分行办理三张信用卡,为实施诈骗作准备。
法院认为,鄢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2932.83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鄢某香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鄢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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