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南宁市司法局获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决定》)已于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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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重点对《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中有关证明事项的规定作出修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适房提供便利。
据介绍,这次修改取消了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和能够通过核验有效证照、证明等方式办理的证明材料。修改后,申请材料由原来的七项压减为五项。
相关机构职责也进行了调整。
一是根据南宁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现行部门名称和部门职责,对《办法》中的有关部门名称和职责的规定作出调整。
二是根据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规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全部处罚权,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据此,《办法》规定由原“市住房保障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全部修改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实施,并保留市住建局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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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适房需提交的5项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婚姻状况 、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婚姻状况证明;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五)属于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的书面承诺。
编辑丨黄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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