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民政服务机构纾难解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将对部分民政服务机构、中小型养老企业等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和政策优惠支持。根据通知,对于在疫情期间正常运营,且实施封闭管理的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自治区根据各地入住机构的服务对象人数,通过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可用于购买防疫物资、对一线护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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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金融支持、稳岗支持、企业减负等扶持政策的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各地民政部门应通过开具证明、联系单等方式,为企业办理政策优惠手续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减半征收,减免期限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缓缴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外,鼓励各地对受疫情影响,暂停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站点,给予运营方适当补助。对于受疫情影响暂停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暂停期间的服务时长,可在疫情结束后视情况予以补齐。同时,对需要交纳租金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适当减免场地租金或运营管理费。对租赁其他产权性质房屋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业主(房东)适当为租户减免租金或运营管理费,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民政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补助。
编辑丨卢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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