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上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陆某琪、莫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此前备受舆论关注的永和桥“2.25”聚众斗殴事件,再次走进公众视野。
江南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琪(女,18岁,钦州市人)与黄某权(另案处理)因小事发生矛盾,双方约定于2018年2月25日晚在南宁市永和大桥聚众斗殴。被告人陆某琪将双方互相谩骂、约架斗殴的信息截图发到由其组建的QQ群讨论组,煽动其他成员参与聚众斗殴,并共同讨论斗殴的具体事宜。
被告人陆某琪鼓动被告人陈某(另案处理)使用烟花、甩炮、饮料罐等材料制作爆炸物,为聚众斗殴作准备。被告人莫某在QQ群讨论组内接收到当晚打架的信息后,前往南宁市八中附近奶茶店集合,并提供沙子给制作爆炸物的被告人陈某,由陈某将沙子填充到爆炸物中。
当晚22时许,被告人陆某琪纠集的万秀一方五六十人从南宁市二十四中附近出发往永和大桥约架地点,路上又陆续有人加入,到达永和大桥时,万秀一方总人数约100人。
上述人员行至永和大桥南金砖茶城门口时,与黄某权、方某宽(另案处理)纠集的大沙田一方约20人相遇,双方人员互扔自制的爆炸物“红牛罐”,并持刀具、钢管互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陆某琪在现场全程参与,被告人莫某将自制的爆炸物“红牛罐”扔向大沙田一方人员,并持长刀冲上去与对方人员打架。大沙田一方人员方某宽被砍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琪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进行大规模的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系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莫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系本案的积极参与者。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某琪、莫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其中被告人陆某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陆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被告人莫某应当从轻处罚。整个庭审历时3个小时,一审开庭后,法院将综合评议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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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王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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