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宾阳男子张某因一起交通事故小腿被截肢。为尽快拿到赔偿款,在未确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便将肇事女子黄某告上法院,索赔11万元。不过,在宾阳县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张某获得38万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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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上午7时50分许,黄某驾驶小轿车送孩子上学,不慎碰撞到在路肩上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张某,造成张某受伤右小腿被截肢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酒后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经查,被告黄某于2019年12月16日晚上喝酒,次日开车送孩子上学发生事故后,检测体内酒精仍超标。
事故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张某在未确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便就自己前期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向宾阳县法院提起诉讼和诉讼保全,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11万多元。
今年4月9日,在该案开庭当天,宾阳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的张法官庭前先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因张某未定残,张法官就张某的伤残等级问题马上电话咨询了相关业务机构,确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6或7级。在此基础上,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就已起诉的标的和未定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一并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黄某一次性赔偿张某事故损失38万元,该款由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黄某当庭赔偿9万元,余款18万元分两次在一年内付清。在收到第一笔赔偿款9万元后,张某当庭出具了谅解书和同意解封申请书给黄某。
编辑丨卢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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