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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开发商出奇葩条款:对房屋质量有争议,不得向媒体反映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宁市民小梁(化名)所签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如果对商品房质量产生争议,在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之前,买房人不得向媒体、社会公众、其他小区业主反映、评价发现的问题,否则不但要登报公开道歉,还要付违约金。4月22日,南国法援律师认为,开发商这一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买房本来是开心事。但是如果发现所买的房子有质量问题,不能评论,不能向媒体投诉。说起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定下的这个条款,购房者小梁认为,有违法违规之嫌。

他告诉记者,2017年12月份,他在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一个全装修楼盘买了一套房子,当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都是开发商提供的。最近,该楼盘因装修质量出现问题多次延期交房,业主十分不满。后来有业主晒出了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这一条款的截图,他才注意到有这样的条款。

在小梁提供的这张截图中,条款内容是这么表述的:“双方对该商品质量产生争议时,在未有主管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认定时,买受人不得向媒体、社会公众、小区业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发布任何结论或否定性评价或以妨碍出卖人经营等方式不正当主张权利,否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指定报纸等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担费用,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购房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

“这样约定肯定是不合理的,属于霸王条款。”小梁称,买房人对房屋质量的感受是最直接的,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都不能进行评价,不能投诉到媒体曝光,这明显是剥夺了买房者的话语权。

开发商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的这一条款,从法律角度看,是否有效?

南国法援律师麦鹰雄认为,截图中划红线的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为就商品房买卖而言,如果存在质量问题,买受方除了可以协商解决或者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主张权利之外,也可以就房屋质量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等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诉或者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该权利具体体现在合同法中,出卖方不能通过该条款限制买受方的申诉权或者批评建议权。购房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该条款无效,进而免除买受方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丨唐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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