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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将实名查验登记要求嵌入保险业务全流程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

实名查验登记要嵌入保险业务全流程了。

4月24日,银保监会就《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6章,46条,包括总则、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和实名信息记录、身份证件核对和实名信息查验、实名信息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所称的个人保险实名制,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核对其身份证件,并查验和记录其实名信息。实名信息则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网络图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按照必要、最少的原则记录实名信息,所记录的实名信息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相应保险合同有效期。保险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主动删除相应的实名信息记录。

根据《办法》,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单批改等业务,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以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退保和理赔业务,需对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证件信息进行实名查验。

在查验流程上,首先,《办法》规定保险行业要建立统一的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各家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系统需要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实时对接,同时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与国家相关数据库实时对接,实现信息真实性查验。

其次,针对不同的保险业务,《办法》分别规定了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批改、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理赔等业务的查验流程。同时,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过电话、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办理保险业务的,《办法》也规定了相应查验流程。

第三,《办法》规定了施行时已经承保且仍然有效的保险合同采取批量查验的规则,并且对于查验结果为不真实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报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予以记录,在对应的投保人再次办理保险业务时要求其补正,并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补正信息进行查验。

第四,对于农业保险、法定强制保险等业务,《办法》规定了先办理投保业务、事后进行补查验的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专设第四章共6个条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消费者实名信息安全要求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遵循责任明确、授权合理、流程规范、管理和技术相结合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安全。

与此同时,《办法》强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强迫、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也不得擅自扩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使用范围,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将其实名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发生信息泄露事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监督管理上,《办法》既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作出要求,一旦违法《办法》规定,将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体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办法》,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编辑 | 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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