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薪水可以用发口罩代替吗?
合同约定工资“每月中旬”发放行不行?
农民工讨薪被“踢皮球”,工资该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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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南宁市人社部门执法人员走进工地,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企业和农民工朋友一一解答这些疑问。
▲执法人员通过微课堂的形式,为大家讲解《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很抢手,有个别公司在给员工发工资时,不是发放现金,而是用口罩代替,这种做法合法吗?26日上午,在南宁五象新区地理信息小镇(一期)项目工地,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晶在普法微课堂上告诉大家:这种做法违反劳动法,也是《条例》所明令禁止的。张晶解释道,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员工,不能用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有的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会遇到合同上写着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中旬”“下旬”等模糊约定。张晶说,这也违反了《条例》规定。根据《条例》,合同上约定的工资发放日期应是具体的,比如4月1日、4月15日,不能使用“上旬”、“中旬”这类模糊不清的时间。而且,如果支付日期正好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还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执法人员与农民工代表进行互动。
据悉,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一个常见原因,就是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转包、工资支付责任主体难以落实,农民工讨薪时常常被“踢皮球”。因此,《条例》对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者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条例》还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参加活动的中建八局广西分公司中国-东盟地理信息小镇项目商务经理韦传驹,对此深有感触。他说,许多时候他们已经把账结清了,但转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却没有支付工资给农民工。农民工向总承包单位讨薪的话,他们也很无奈。代发制度直接由总承包单位给农民工发工资,就有效避免了此类情况发生。
▲农民工朋友阅读现场发放的《条例》宣传资料。
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督查科科长韦巍说,《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而制定的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下一步,南宁市将继续做好劳动维权工作,继续开展进企业、进工地等送政策送法规等现场活动。
编辑丨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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