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因为“爱你爱你,我爱你”的谐音在社会上形成追捧。正所谓爱时轰轰烈烈,有你就是风景;离时惨惨戚戚,一别却难两宽。有为爱付出后悔的,有为爱冲动获刑的,也有为自私的爱伤害公序良俗的……5月19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以案说法,通过这些与“爱”有关的真实案例,告诫大家别以爱之名超越法律的界限。
婚内赠情人58万元,女方“秋后算账”全追回
黄女士和梁某因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黄女士才发现,没离婚前,梁某瞒着自己给情人彭某有过多次转款,共计58万元。黄某将彭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梁某与彭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彭某返还受赠款。
法院认为,梁某将58万元无偿给予彭某,且彭某实际接受了款项,双方的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由于该笔款项是梁某与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黄女士事前未同意梁某的赠与行为,事后亦未进行追认,梁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黄女士的权益。遂判决梁某与彭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彭某应将58万元返还给黄女士。
法官:夫妻双方在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为社会公德所不能容忍;而接受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赠财产的,也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房屋该归谁?
张某和谢女士曾是恋人,同居时,以谢女士的名义在南宁买了套房。为此,张某转了15万元给谢女士,买房的定金5000元也是张某支付。俩人分手后,张某将谢女士告上兴宁区法院,称购房款是他出的,谢女士应该返还。而谢女士认为,这些钱是张某赠与的,不应该还。
法院认为,张某和谢女士恋爱同居期间以谢女士的名义购房,可认定房屋为二人的按份共有财产,具体份额应按出资份额确定。而张某主张的款项中,有11.8万余元,证实与房屋有关的首付款、按揭贷款,张某未主张房屋产权。法院判决,谢女士返还张某购房款11.8万余元。
法官:情侣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如有协议,按协议分割;如无协议,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对共有财产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情侣之间的转款并不必然构成赠与,除“520”、“1314”等附有特殊示爱意义的数额,或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期的转款外,为避免分手后对簿公堂的情况产生,情侣之间较大数额的转款,如有特殊用途的,应明确备注用途。
编辑丨莫妮娜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