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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向性骚扰说“不”,用人单位也有义务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更严格

现状:打开手机App,马上跳出弹窗,要求收集头像和个人信息,甚至包括通讯录信息;刚刚关掉一件商品的浏览页面,桌面弹窗广告马上发来网页推荐;手机经常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各类广告信息……信息技术在高速发展,由此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专家观点】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炜辉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此次民法典草案编纂的最大亮点,其突出了“人民主体”的思想,强化了“人是目的而非工具”的尊严价值,回应了社会现实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要,保护了公民对美好生活的现实需求。

在草案中,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单独成章,引人注目。在邓炜辉看来,草案明确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无疑是进一步强化了对隐

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极大扩展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草案提出不得实施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短信、电话侵扰、拍摄宾馆房间、窥视他人私密部位等,更细化,操作性也更强。这将有效震慑行为主体,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支持。


向性骚扰说“不”,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

现状:近年来,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女性甚至男性,因在工作、学习中处于弱势地位,受到异性骚扰。由于取证难等原因,不少人无力诉诸法律,只能选择隐忍。

【专家观点】

邓炜辉表示,民法典草案将“性骚扰”写入,同时对性骚扰行为的预防、处置、诉讼作出了规定,这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此前,民法对性骚扰的行为未进行针对性法律责任规定。一些情形达不到刑事案件标准,并且由于当事人取证很难,当事人如果曝光还有可能要承担“受害者有罪论”的风险,最后事情往往只能不了了之。

此次,草案不仅对加害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还针对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业、学校等)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义务,规定单位应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来防止性骚扰的实施,这将使受害者投诉有法可依,有门可入,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负担。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代表微观点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董事长温枢刚代表:民法典草案强化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非常重要,也很有必要。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民法典草案强调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实践中也有可能面临其他的一些问题,比如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如何在行使公权力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把握好界限;在网络信息化虚拟化的时代,如何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查处和打击。这些需要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配套出台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有效落实民法典相关规定。

编辑|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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