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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赴广西基层单位就业,最高可享3.6万元财政补偿

阅读数:363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补偿款将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5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该厅于近日下达了2019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生资助资金,共计8317.02万元。对毕业后自愿到广西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进行补偿,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最高可享3.6万元的财政一次性补偿。

什么样的高校毕业生才能享受补贴?据介绍,在广西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在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等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此类补偿资金。实际工作(包括二次定岗)地处广西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享受补偿。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学年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

此类补偿怎么申请?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在同一基层单位工作连续满3年,符合补偿条件的,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市县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定后,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一次性补偿完毕,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当年11 月30 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补偿款将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编辑|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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