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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增加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程序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

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有了统一的程序标准。

6月4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7号,下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共6章40条,从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公示、附则等方面作出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从法律依据、条款理解、实践做法、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公众意见,对《程序规定》部分条款表述进行了修改。

在《程序规定》中,银保监会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首先,增加了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程序。存在“申请人或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相应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等几种情形时,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可以中止审查,并在符合条件时恢复审查。

其次,明确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和程序,进一步保证行政许可程序的完整性和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全面性。此外,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等程序的文件传输方式中,均增加了“电子传输”这一方式,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提升银保监会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程序规定》明确,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或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相应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银保监会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上述(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恢复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终止审查方面,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依法终止,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必要的,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终止审查。

《程序规定》要求,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终止审查的书面申请,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终止审查。

对于《程序规定》增加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程序的主要考虑,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情形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影响重大。在《程序规定》中明确中止审查程序后,在申请人及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人涉嫌违法违规、尚未定性的情况下,审查程序可以暂缓,以避免相应不利状态对审查结果造成影响,保障相关人员正当权益;在有关规则存在进一步解释必要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法律呈现滞后性的案例中,也可为法律解释和研究预留时间,确保许可决定作出的科学性、审慎性。此外,有必要对恢复审查程序作出规定,以确保中止审查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正当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编辑 | 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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