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同一小区的两名业主,因开发商逾期多年不交房,分别将开发商告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院也认为开发商违约,但对于有关业主退房的约定,一份判决认为该约定有效,是业主放弃了退房权利,业主败诉;而另一份判决则认为属于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情形,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这是为何?近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同类案件,判决书“打架”。定坚画
一审输了官司的:退房约定有效,业主自己放弃权利败诉
2012年4月,深圳的武先生看中了由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联邦伟业)开发的楼盘。当年8月,武先生以22.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精装修单间,双方约定,联邦伟业2013年10月30日前交房。
到了2019年初,联邦伟业一直未交房。2019年3月,武先生将联邦伟业告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返还其购房款等。
联邦伟业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逾期交房第91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要求,否则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退房权利”,而武先生并未按约定期限提出退房申请。
法院认为,联邦伟业未按约定交房已违约。但联邦伟业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武先生未书面向该公司要求退房,视为武先生自愿放弃退房权利。去年8月底,法院一审驳回了武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赢了官司的:退房约定无效,对业主无约束力
同样是起诉联邦伟业违约,而另一业主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孙先生也是深圳人,2015年1月,与联邦伟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9.48万元的价格购买两套单间,双方约定2015年8月31日前交房。2019年7月,因开发商所交房屋没有入户防盗门,孙先生拒收。今年1月7日,孙先生将联邦伟业告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对于双方补充协议中有关退房的约定,法院认为,该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对孙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综合各种因素,今年4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联邦伟业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同案判决书“打架”时有发生,地方法院尚无分歧解决机制
“两个案件的事实基本一致、法律关系一致,诉求基本一致,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审理,但却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看似令人费解,但在现实中却时有发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覃茂江告诉记者,不同法院、法官,对同一事实、法律关系的案件,理解、认定不同,可能会导致相关判决结果天壤之别。
覃律师告诉记者,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维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并于10月28日起正式施行。该《实施办法》旨在从审判机制上极力避免本级生效裁判之间发生法律适用分歧,并及时解决本级生效裁判之间业已存在的法律适用分歧。但该《实施办法》仅在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目前尚无此相应规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武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已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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