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行为构成职业放贷,双方签订的‘借条’约定利率无效!”6月9日,柳州市柳江区法院(以下简称“柳江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判决书中作出这样的认定,因出借人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因此其“借贷”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今年5月,覃强(化名)将陈龙(化名)诉至柳江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龙偿还其借款本金1.2万元,并及按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
柳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陈龙向相识的覃强借款2万元,两人签订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期内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届满,陈龙归还了8000元借款,尚欠本金1.2万元。
然而,柳江法院发现,包含该案在内,原告覃强从2019年至今年5月间,在柳江法院提起了10件民间借贷诉讼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0万元。因此,柳江法院认为,原告覃强在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情况下,2年内多次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有偿出借资金,违反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即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因此,认定原告覃强的行为可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条”无效,但被告陈龙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应予以返还,但不再按借据约定支付利息。
据此,柳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龙归还覃强1.2万元借款,并支付1.2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柳江法院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对资金的需求持续增长,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发展的融资需求,增加经济和市场的活力。但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柳江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依法依规通过司法裁判,打击和规制职业放贷行为,为构建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优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编辑丨褚瑞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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