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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一对夫妻网上自学制作假酒牟利,多种高档酒仅售800-1200元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

北海合浦一对夫妻从网上自学制作假酒技术,然后自行制作假名酒并销售,并形成一条制假售假的产业链,从中非法牟利。

6月22日上午,备受北海市民关注的“合浦禁山假酒案”在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上,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分别判处制假售假的主要被告人徐某鑫和朱某成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鑫、林某为夫妻,被告人徐某鑫从网上自学制作假酒的技术后,租用合浦县人民医院禁山分院旁一平房,自行制作假名酒并销售,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林某负责协助送货,被告人徐某鑫将制成的假贵州茅台等多种酒以800-1200元不等的低价出售。

被告人朱某成、廖某云为夫妻,夫妻俩人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武昌西路26号房天花园C4号经营越某酒庄。被告人朱某成、廖某云明知徐某鑫出售假酒,仍从徐某鑫处低价购进贵州茅台等假酒高价出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2300.00元。被告人朱某成向吴某出售假酒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1400元。被告人廖某云向陈某双出售假酒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7600元,向邓某平出售假酒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3700元。二人非法获利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销。

▲被告人林某被警方抓获时在辨认作案现场。

被告人徐某鑫被警方抓获时在辨认作案现场。2020年1月10日15时许,北海市公安局民警在合浦县人民医院禁山分院旁一平房内,查获被告人徐某鑫生产假酒的窝点,现场查获并扣押疑似假酒贵州茅台酒294瓶、贵州茅台酒(15年)6瓶、梦之蓝16瓶、天之蓝96瓶、八号水井坊30瓶,井号水井坊96瓶、红花郎48瓶、剑南春78瓶、国窖(1573)102瓶,五粮液132瓶、五粮液(1618)54瓶、青花郎48瓶、制作手工封口机一台、制作原料一批。经北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12个品种白酒估价共计人民币1085444.00元。

同日,被告人林某在向朱某成、廖某云运送假酒时在越某酒庄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在其驾驶送货的白色日产车牌为桂EM8XX车内依法查获并扣押疑似假酒贵州茅台酒36瓶、国窖(1573)18瓶、天之蓝6瓶、水井坊(八号)2瓶、水井坊井台6瓶、五粮液18瓶、五粮液(1618)18瓶、罗伊格赤霞珠红葡萄酒24瓶、奔富(407)2瓶。经北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7个品种的白酒估价共计人民币133472元。

▲被告人林某被警方抓获时在辨认作案现场。

民警同时在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武昌西路房天花园C4号,被告人朱某成、廖某云夫妻经营的越某酒庄内现场依法查获并扣押疑似假酒贵州茅台酒17瓶、水井坊1瓶、五粮液5瓶、五粮液(1618)6瓶、五粮液(十年)10瓶、奔富(707))18瓶。经北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共计人民币143365.00元。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检验:上述北海警方查获并扣押疑似假酒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鑫、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成、廖某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及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鑫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廖某云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由于受疫情影响,庭审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被告人分别在关押场所庭审室通过视频连线出庭受审。本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丨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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