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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东们,违规出租房屋最高可罚3万元,“二房东”也在严查范围!

阅读数:4263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近年来,部分“群租房”成为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治理“群租房”乱象将更加有据可依(戳链接看详细报道→南宁出租房新规出台:人均不小于5平方米,每间不能超2人)。此次《通知》出台的初衷是什么,违反《通知》规定进行群租将受到什么处罚,主管部门如何监管“二房东”?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7月2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一进行了回复。

▲一小区里,曾有业主绘制楼上改装布局图(资料图)。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刘冬莲/摄

出台规范性文件,解决执法难题

据介绍,近年来,部分“群租房”出现房屋结构安全、漏水渗水、消防安全以及社会治安隐患等,导致矛盾纠纷和投诉举报时有发生,成为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对此,南宁市住建局切实履行职责,牵头加强行业指导,加强部门联动,开展了“群租房”乱象专项整治。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群租房”性质的明确界定,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临取证难、认定难、执行难等问题,整治成效不够明显。

为进一步健全治理“群租房”顽症的法规政策体系,《通知》以规范性文件印发,对出租房屋居住人数及人均居住面积、单位宿舍或租赁企业经营开发改造的宿舍型公寓以及集中式公寓住房租赁等确立了标准,使群租范畴认定有了依据,促使各主体按规范标准运营,社会治理更有成效。

对“群租房”问题,已有处罚规定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注意到,《通知》进一步约束了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中介、物业服务企业的房屋租赁行为,但没有明确违反《通知》规定进行群租将受到什么处罚,这会不会影响条款的落实力度?

对此,南宁市住建局回复表示,对“群租房”问题,住建部在2011年2月1日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将房屋分拆隔断“化整为零”的群租行为进行明文禁止,并明确了处罚措施。违反该办法的,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南宁市在2015年10月8日出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也明确禁止此类违规群租改建行为。违规出租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果逾期不改正,住建部门将把有关线索移送城管执法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执法,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联合整治,入户调查并责令整改

去年下半年,南宁市住建局与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管联合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打击群租乱象,效果如何?

南宁市住建局回复称,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县区负责”原则。根据各城区住建局投诉反馈数据显示,青秀区、良庆区“一房改多房出租”的问题相对突出,邕宁区、兴宁区、江南区、经开区也不同程度存在该类现象。此类“一房改多房出租”的房屋多为商品房或单位宿舍房,主要表现为将客厅、餐厅违规分割改造成房间出租

2019年10月以来,南宁市住建局联合城市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据统计,2019年10月28日起,南宁市、城区两级住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共出动300余人次,前往江悦蓝湾、新民路24号、鲤湾路1号等多个小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共约谈涉案中介机构3家,摸排涉嫌群租房屋线索140条,入户调查并责令整改68户,整改完毕31户。“这些是统计到去年底的数据。”南宁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今年的数据还在统计当中。今后,该局将继续会同有关城区、开发区及部门加强监管整治。

加大惩戒力度,严查违规“二房东”

近几年来,随着新市民群体数量的飞速增长,南宁的租房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推出了“群租房”项目。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走访发现,目前除了个人,大量的租赁房源被二房东(中介)掌握,《通知》实施后,主管部门又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监管?

南宁市住建局表示,今后将持续开展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在加强监管、查处违规群租房方面,目前住建部门通过拓宽信访投诉渠道,公布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惩戒力度。同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规范房屋租赁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公开已备案的房屋租赁机构及从业人员名单,曝光违规企业名单,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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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设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灾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将违法建筑出租给他人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依照《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1.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违反规定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含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3.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或经批准改建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变相分割出租;原规划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

编辑丨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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