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七月六日刊宪公布,于七月七日生效。
据香港特区政府6日晚发布的新闻公报,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当日首次召开的国安委会议上,会同国安委行使《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
1.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
2.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
3.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
4.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
5. 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
6. 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
7. 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为确保上述有关措施能有效实施,《实施细则》亦按需要订定违反规定的相关罚则。
编辑丨莫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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