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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累!花12.8万元买了间“水帘洞”,南宁一业主为房子打几年官司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一套98平方米的新房,产权70年,有房产证,在南宁只卖12.8万元。即便是在2002年,这样的价格也是相当诱人的。所以,周先生买下了。只是他没想到,交房后他会为这个房子打几年的官司,被折腾得心力交瘁。

▲雨季的时候,周先生家里的客厅摆着各种桶、盆用来接水,天花板下还拉了一块塑料布。周先生供图

12.8万元买来一间严重漏水的房子

2002年1月1日,周先生在南宁市南梧路318号的畅春湖山庄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98.5平方米的房子,总价12.8万元。但签合同时,开发商提供的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一份《集资建房合同书》,而且最后一页的甲方后面是空白,没有公司名称,也没有公司的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处盖了梁某的私章。周先生向梁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梁某在开具的发票“收费单位”处加盖了私章。

▲雨季的时候,用来接水的塑料布里积满了水。周先生供图

2007年1月11日,收房后,周先生一家入住位于7楼(顶楼)的新房。但好景不长,从2008年5月开始,周先生发现家里的天花板、外墙、阳台等有多条明显裂缝,家里一到下雨天就到处漏水。他不得不把桶和盆摆了一地,还在客厅的四个角打了钉子,拉一块大塑料布来接从天花板漏下来的水。他说,住在这房子里,很有野外露营的感觉。

▲周先生在天花板下拉了一块塑料布,用来接漏水。周先生供图

此外,主卧天花板的混凝土脱落,钢筋大面积裸露锈蚀。

▲主卧天花板的混凝土脱落,钢筋大面积裸露锈蚀。周先生供图

从2008年5月开始,每到雨季,周先生只能频频打电话到物业报告“书房天面渗水”“玻璃窗渗水”,他也多次跟梁某交涉,但对方均敷衍了事。据了解,要解决周先生家漏水的问题,整个楼顶都要进行整修,费用要十几万元。

从此,周先生走上了诉讼之路。

要求维修的官司赢了,对方没有履行

第一场官司是为了让开发商维修。由于《集资建房合同书》没有出现开发商的名称和公章,只有梁某的姓名和私章,周先生只能起诉梁某。

2015年8月,周先生把梁某起诉到兴宁区法院,要求梁某对该套房屋的漏水问题进行维修、整改。梁某辩称,他不是这套房屋的开发商,房子也不是他卖给周先生的;建设和出售房子的是广西一磅金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但是,据法院调查,一磅金公司已于2012年注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名单中都没有梁某,无法证实一磅金公司是畅春湖山庄的开发商,也无法证实梁某跟一磅金公司有牵连。而且,畅春湖山庄项目未办理建设规划手续,双方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书》应属无效,只是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周先生对依据合同取得的房屋仍享有权利。

2017年8月,兴宁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聘请具有维修资质的专业维修机构,对涉案房屋的漏水问题进行维修、整改完毕;近4万元的鉴定费,由梁某承担。但是,判决生效后,梁某一直没有履行

索赔官司也赢了,房子何时才能不漏水?

第二场官司是为了索赔。2018年7月,周先生又向西乡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赔偿房屋租金损失、鉴定费、维修费、财产损失等共计21万余元。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设计中心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设计报告》确认,涉案房屋因漏水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有严重的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因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了周先生的正常使用。梁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令梁某赔偿周先生租金、临时维修费、因漏雨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周先生并不满意,他认为租金计算少了,应从2008年5月18日他第一次向物业报修开始,而不是从2011年3月起。他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维修、索赔两场官司都打赢了,但是执行难,周先生愁眉紧锁。他说,对第一份判令梁某维修的判决书,他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定费拿到了,但梁某依然没有维修、整改漏水问题;对第二份判令梁某赔偿的判决书,他也打算近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编辑|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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