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如雄涉黑案”是自治区公安厅11年前组织侦破的重大要案,23名被告人已分获刑罚,该案漏犯杨金洪潜逃9年后被抓。7月15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宁铁中院”)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杨金洪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公开审理,当庭判处杨金洪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3万元。
据了解,“李如雄涉黑案”是2009年自治区公安厅组织侦破的大要案。2010年8月底,该团伙大部分成员相继落网。该案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宁铁中院管辖。2015年12月,法院以李如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790万元。该团伙其余22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杨金洪潜逃多年后,2019年9月17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自1995年开始,李如雄纠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广西钟山县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控制钟山县河沙销售、土地拍卖等行业,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经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法院认为,自1995年至2008年期间,杨金洪参加以李如雄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期间,杨金洪入股成立鸿发建材公司,参与非法控制河沙销售市场的强迫交易活动,扰乱当地市场经济秩序;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杨金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杨金洪在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杨金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由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丨黄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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