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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人注意啦!8月1日起,不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可能会被罚

阅读数:378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且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7月31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宣告条例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8月1日开始,南宁市将全面铺开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如今南宁街头已经分门别类放置了各种垃圾桶。 南国早报记者 苏华 摄

小区垃圾不分类将被拒收

条例根据国标《垃圾分类标志》,将生活垃圾类别规定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条例明确,今后,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要遵守条例规定,将生活垃圾按照各自类别,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厨余垃圾应当滤出水分后投放;易碎或者含有有害液体的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居民的日常垃圾要分类投放。南国早报记者 苏华 摄

条例明确了拒收制度管理。如果运输单位没有分类,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运输单位对小区出来的垃圾没有分类,也可以拒绝接收,报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处理。

不按规定分类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为确保居民按分类要求投放垃圾,条例明确了管理者、垃圾产生者、处理者各自的主体责任。

▲业主和物管企业要对本场所的垃圾分类进行管理。 南国早报记者 苏华 摄

其中明确,各类区域或者场所的业主、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所有权人、管理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制止、纠正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对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当报告执法部门。

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等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中,个人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

农村生活垃圾也要分类

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城乡统筹,条例将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也纳入了管理。根据农村地区实际,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配置和建设。同时明确了垃圾分类由村收集、镇运输。

▲南宁一城中村的路边也放置了分类垃圾桶。南国早报记者 苏华 摄

农村地区情况特殊,对农村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置不宜一刀切。《条例》规定,具备转运条件的村屯,应当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县、乡镇、村设置的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置;不具备转运条件的村屯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置措施就地进行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从哪里来?条例规定,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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