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男子赵某明知他人名下房屋无法过户,仍跟对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以100万元购买房子,定金20万元作为房屋首付款。随后,赵某伪造有关证据,并恶意制造违约后,一纸诉状将房主告上法庭,获得房主双倍返还定金40万余元。但“戏精”赵某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南宁市西乡塘法院以赵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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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突然摊上官司,被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南宁“90后”田先生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有一套房子,但无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2018年4月27日,南宁一名叫赵某男子以房屋买卖纠纷为由,向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田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子过户手续,并要求确认已付的定金20万元,用于抵扣40万元购房款。
据赵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赵某跟田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合同约定,赵某以100万元向田先生购买其房子,定金20万元作为房屋首付款。若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田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赵某还出示田先生已收到其给付20万元购房定金的收条。
2018年6月22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时,田先生“承认”收到对方给付20万元购房定金,并表示愿意双倍返还赵某的购房款。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田先生于2018年6月29日前,双倍返还赵某订金40万余元。
随后,赵某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从法院领到40万余元执行款。
签订合同前,买主已得知无法办理过户
过后,田先生越想越觉得冤,遂到西乡塘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反映情况。在调查中,检察官发现赵某与田先生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有虚假诉讼线索。2019年8月23日,赵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记者了解到,赵某1983年出生,南宁人。
据调查,赵某和田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赵某通过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查询,已得知田先生房子无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赵某没有购房的需求,双方也没有进行房产交易合意。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明知该房产无法办理过户事实,仍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制造虚假的诉讼材料,恶意制造违约,使法院作出错误调解。赵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月,西乡塘区检察院指控赵某犯虚假诉讼罪依法向西乡塘区法院提起公诉。
“戏精”栽了!领刑3年处罚金5万
法院审理后,还原事情的真相。2016年底至2017年7月,田先生向赵某借高利借款后无力偿还,赵某了解到田先生名下有一套全款结清的房屋,该房屋存在纠纷无法过户,遂产生与田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制造违约,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利益的想法。随后,赵某分别向田先生转账7000元、4.3万元,并备注为购房款,以此形成虚假的购房款银行流水。
2018年2月上旬,赵某威逼田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100万元,赵某向田先生支付定金20万元,若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田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将该合同倒签至2017年11月23日。后赵某继续要求田先生配合其制作虚假购房定金收据,日期倒签至2018年1月15日之前。后赵某将上述虚假诉讼材料以买卖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致法院作出错误调解。
法院认为,赵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于近日作出以上判决。
刑事判决生效后,房主可申请法院确认调解书无效
那么,由于赵某伪造相关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调解,这份“错误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田先生应该如何维权?而赵某已领到双倍返还40万余元的定金,又该如何处理呢?
8月2日,南国法援麦鹰雄律师认为,如果赵某提供虚假证据导致人民法院误认为调解内容合法,进而主持赵某和田先生进行调解,并制作田先生向赵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调解书,赵某基于调解书获得40万元双倍定金的行为,在赵某被人民法院查明前述事实材料为虚假证据而判处赵某构成虚假诉讼罪时,该调解书内容因违法而应当无效,但处理的法定程序应当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田先生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程序或者申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调解书无效,并请求赵某返还已获得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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