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南宁市司法局举行的新闻通气会获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7月16日公布施行。《决定》对南宁片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关委托事项作出规定,推进南宁片区“审批不出区”,为优化片区政务服务提供法治保障。
▲新闻通气会现场。
《决定》的适用范围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范围内”,即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范围。
为实现对南宁片区管委会的充分赋权,《决定》就委托主体作出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委托南宁片区管委会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考虑到具体的委托事项会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国家、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推进片区建设管理需要等实际予以动态调整,因此,《决定》未对具体的委托事项逐一列举,而是明确由委托机关根据实际依法确定、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决定》明确,委托机关应当对南宁片区管委会实施委托事项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决定》还对南宁片区管委会实施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作出了规范,如,南宁片区管委会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实施委托事项清单,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办理事项,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制度,以优化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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