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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恶势力“F4”为霸占“旺口”,恐吓驱赶同行还砸摊打人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为了霸占工业园区里一处早餐生意的“旺口”,柳州市雒容镇秀水村的四名男子不惜采用恐吓、砸摊打人等违法手段对付竞争对手。11月20日,四人因涉嫌寻衅滋事在鱼峰区人民法院受审。公诉机关认为,涉案几人纠集在一起,已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四人涉嫌寻衅滋事受审。

驱赶同行霸“旺口”

43岁的陶某居、26岁的韦某欢、31岁的覃某和24岁的廖某英,都是雒容镇秀水村人。其中陶某居曾因抢劫罪被判刑,他还曾被依法处以强制隔离戒毒。

今年2月14日,陶某居、韦某欢、覃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同年3月14日,廖某英被抓获归案。

3月24日,4人被依法逮捕。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初,陶某居、覃某、韦某欢发现在雒容镇车园纵四路柳东新区职工之家门前经营早餐生意有利可图,就开始筹划在该处经营早餐生意。

同年12月24日晚,三人在覃某家门前经商量,决定为了减小竞争压力,由陶某居负责纠集他人,共同将职工之家附近现有早餐经营点摊主赶走,以达到垄断该处早餐生意的目的;同时准备了对讲机、甩棍等物品,用于他们相互联络及驱赶早餐经营者。当晚,陶某居叫朋友廖某英召集人员,于次日早上共同前往职工之家门口驱赶早餐摊主。

12月25日早上7时许,陶、覃、韦、廖四人纠集了一伙人,乘坐两辆小汽车来到车园纵四路职工之家门前,分别以口头威胁恐吓等方式,逐一对在职工之家东门前摆摊卖早餐的王某、罗某、左某、李某、阿华等人进行驱赶。

数次砸摊还伤人

据起诉书指控,2017年12月26日早上7时许,陶某居、覃某、韦某欢、廖某英纠集数人再次来到职工之家门前,对仍在该处摆摊卖早餐的罗某、李某、左某等人采用口头恐吓及人身威胁的方式进行驱赶。因罗某不屈从于他们,仍在该处经营早餐生意,陶某居就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打砸罗某的早餐摊。事后经估价部门认定,罗某被砸坏的蒸笼等物品价值230元。

12月27日早上7时许,韦某欢、覃某开始分别在职工之家东门、西门经营早餐生意。陶某居在东西门之间来回巡逻时,使用威胁恐吓等方式逐一对仍在职工之家西门摆卖早餐的左某、阿华等三名摊主进行驱赶,并用镰刀对阿华的早餐摊位进行打砸。

今年1月3日上午8时许,陶某居发现被害人王某一家四口人来到职工之家东门摆卖早餐,遂对王某及在其摊位上购买早餐的顾客进行驱赶,并掀翻王某的早餐摊,而后两人发生冲突。在冲突中,陶某居、韦某欢使用甩棍将王某头部及其岳母廖某手背打伤。

韦某欢通过对讲机叫覃某从西门赶过来处理现场事态,他则与陶某居先行离开现场。事后,覃某还通过电话对王某进行口头威胁。经鉴定,王某、廖某二人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月26日,覃某和韦某欢的家属向王某一家赔偿了经济损失5.2万元,王某等人对陶、韦、覃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扰乱秩序危害大

公诉机关认为,陶某居、韦某欢、覃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恶势力;陶某居、韦某欢、覃某、廖某英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庭审中,陶、覃、韦、廖四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他们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还算不上恶势力。陶某居辩称,他们驱赶其他摊主,只是不希望这么多外地人在他们村的地盘上做生意。而且,他们也没有完全禁止那些摊主摆摊,只是要他们挪到四五十米外的其他路段摆卖。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中,有被驱赶摊主的证言。摊主罗某说,在职工之家门前摆卖早餐,每天收入有400多元,被赶到别处摆摊后,生意差了很多,后来干脆不做早餐生意了。还有其他摊主说,被赶到其他地方摆摊后,收入比原来少了一半。

廖某英的辩护律师,在描述廖的行为时用的是“劝离”一词。他辩称,廖某英在劝离摊主的过程中,语气不粗暴,也没有打砸行为,且打砸行为发生时他并不在场。他认为廖某英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指出,陶、覃、韦、廖四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陶某居在其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覃某和韦某欢起次要作用,廖某英起辅助作用,都是从犯。

最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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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国今报

值班编辑丨陈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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