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南宁市司法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程序规定》细化了国家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规范南宁市市、县、乡三级行政决策机关的重大决策出台前的程序,避免“拍脑袋”“一言堂”。
▲会议现场。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郭燕群/摄
新修订的《程序规定》,全面覆盖了南宁市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现实中,对哪些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部门的认定不一致,《程序规定》不但明确了范围,还要求相关单位应当参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确定程序,确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这样规定,旨在通过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便于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更一目了然,更好地参与和监督有关部门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修订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更严格、更细化。《程序规定》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这五大决策程序。规定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此外,对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开展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方面,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其他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同时,《程序规定》还对会议议事规则提出了要求,明确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论证和听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程序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做了细化。例如,召开听证会的,规定听证参加人不得少于10人、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听证会方可举行;要求并强调听证报告客观性、真实性;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决策草案主要内容变动较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再次征求意见等。
在公众参与方面,《程序规定》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新闻知多点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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