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八步区北堤公园沿贺江而建,全长4.3公里,是广大市民休闲游玩的好去处。近期,记者在北堤公园发现,有不少市民选择在此处进行水生生物放生活动。
刚刚结束放生活动的陈女士告诉记者,她前来放生的是塘角鱼和鲶鱼,鱼的个头有大有小,大概有十几尾。在聊天中记者得知,陈女士并非是第一次进行放生活动,一年时间内她会进行多次放生,用于放生的鱼类一般从本地的市场购买。
另一位接受采访的市民李女士也有着多年的放生习惯,除鱼类之外她还会放生一些龟类,她告诉记者:“我一般会选择在星期六或星期天进行放生活动,这么多年已经成了一种信仰。”但在记者询问她是否了解有关放生活动的相关规定时,她表示不太了解,她说:“我觉得只要能在市场上销售的鱼类、龟类应该都可以进行放生。”其他受访市民也表示,他们都不太了解具体的放生规定。
对此,记者向贺州市农业农村局渔政部门反映了相关情况,咨询了解水生生物放生的相关规定。
“只要放生行为科学规范,对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是有好处的。”渔政部门唐主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市民们小规模放生经过合格检疫的本地水生生物的行为是支持的。
法律规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增殖放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但是,如果放生不科学不规范,无序放生,如不顾水域的实际生物承载能力超量放生或者放生了一些本地没有的外来品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则会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甚至泛滥,严重挤压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给当地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甚至毁灭性后果。唐主任告诉记者:“不科学不规范的放生活动不止由‘爱’变‘害’,还必须承担行政责任。”
据悉,根据《广西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社会团体、个人如何科学合理合规放生呢?唐主任表示:“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时,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在放生品种的选择上,根据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要求,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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