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施行。条例更加突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广西人外地见义勇为,合法权益受保护
广西作为劳务输出大区,有不少自治区户籍居民在区外实施见义勇为,他们见义勇为的行为由行为地有关机关确认并予以奖励,但后续的抚恤、医疗等保护工作需要户籍所在地来落实。为此,条例在明确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之外,还明确“本自治区户籍居民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保护适用本条例”。值得一提的是,对见义勇为群体的奖励和保护,也将依照该条例执行。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如何举荐和申报?为便于大家及时联系见义勇为确认部门,通畅申报举荐渠道,条例明确由自治区设立统一的见义勇为信息平台和申报、举荐电话,向社会公布申报、举荐、确认、奖励和保护等信息。
自治区级奖金不低于10万元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今,广西经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仅3000余人,规模不大。制定于2007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规定,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发放奖金的数额分别为五万元、三万元、一万元。
但是,随着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发放奖金的数额在近几年已提高到十万元(每两年奖励十人),大部分市县也提高了奖金数额。因此,条例明确将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的奖金底数分别确定为十万元、五万元、三万元。同时,考虑到各地财政情况有所不同,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的具体标准,由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的人民政府确定。
见义勇为负伤,医疗将有保障
见义勇为人员伸张社会正义的同时,往往承受着受到人身伤害的巨大风险,实践中,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甚至致残、死亡的事例屡见不鲜。为避免出现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应当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并在医疗、基本生活、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条例还规定,在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不明、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情形下,对医疗等相关费用按照无记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的顺序予以保障,确保见义勇为人员没有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入学可优待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适龄子女教育优待,条例兼顾保护与教育公平原则。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适龄子女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见义勇为行为地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设区的市、县域内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或者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适龄子女,教育部门应当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见义勇为人员可免费乘坐公共交通
与条例草案相比,最终通过的条例增加了关于旅游和交通方面的优待措施,体现了全社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尊重和关爱。
条例规定,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
获得设区的市、县(市、区)级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游览景区的优待按照前款规定执行。鼓励非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对获得县级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优待。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有关规定能否顺利落地,还需要有关部门的具体实施。为加强监督,条例规定将见义勇为人员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平安(综治)建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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