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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诊所销售13种过期药品,被市场监督部门罚款3000元

阅读数:2805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诊所经营规模较小,疏于管理。

一家诊所销售多种过期药品,被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3000元罚款,并没收过期药品。但部分网友看过处罚决定后认为,是医药公司批发过期药品给诊所,并纷纷致电医药公司。

9月17日,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致内容是,今年8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到秦某芳内科诊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诊所货架上摆放有多种超过限期的药品,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13种过期药品进行扣押。经调查,该诊所销售的13种过期药品中立效养阴清肺丸是从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其他12种均从广西桂阳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货值共222元,无法查实违法所得。于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这13种过期药品,并罚款3000元。

▲第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后,该消息被部分媒体大量转发,引起众多市民的关注。有部分医药公司的客户致电医药公司的负责人,质疑是否医药公司销售了过期药品,导致诊所被查处?9月26日,广西桂阳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先生解释,这次诊所被查处,是诊所药品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将过期药品下架,与医药公司无关。另外,公司也向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了情况,该局于9月25日出具了一份声明,声明上述处罚涉及的违法内容与上述两公司无关。

▲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的声明。

9月27日,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秦先生说,此前,该局有门户网站依法公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相关媒体对此进行了转载和报道。该局也注意到,其中某些相关言论可能导致对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桂阳医药有限公司产生误解。真实情况是,该诊所从两公司进货时,药品都在有效期内,未存在质量问题,诊所经营规模较小,疏于管理,导致药品过期后仍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

▲9月25日,重新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局于9月25日对上述处罚决定进行了重新公示,这次公示中注明了,因诊所当事人疏于管理,在药品购入以后存放至超过有效期限仍对外销售,同样是罚款3000元并没收这些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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