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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副行长诈骗6亿,判了!详情曝光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横跨十余年的集资诈骗案。2005年至2015年6月,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东湖洲支行工作期间,陈某贤以所谓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造成64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亿元、港币33万元。为骗取信任,陈某贤使用了假房产证、假公证书、假借款协议等。

经过数年的司法程序,2020年7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定。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陈某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亿元、港币33万元。

以“过桥”为名

支行副行长集资诈骗超6亿元

据陈某贤供述,1995年,其入职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开始负责信贷业务,2012年任番禺石基东湖洲支行副行长, 因为编制问题,该行命名为南沙支行。期间,其以“过桥”向多人借款。“‘过桥’就是客户有资金需求,但由于在银行有贷款没还清,银行安排该客户与小贷公司协商借款,利息问题他们协商。”陈某贤表示。

一名借款额达4300万元的集资参与人表示,他与陈某贤认识多年,2008年,时任南沙支行信贷部主任的陈某贤说手上客户有资金需求,这些客户在银行申请的贷款不能马上审批发放,让他以每月1.5%的利率借款给她,她再借给客户,她从中赚取一点利率。

上述参与人表示,陈某贤保证这些客户的贷款发放后可收回借款,并保证每月支付利息,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后的多次借款,陈某贤都能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2010年起,陈某贤将利息提高至2%,吸引继续借款。2015年2月起,陈某贤未能按约支付利息。

另一名集资参与人表示,2015年,陈某贤以银行有过桥业务任务要完成请他帮忙,他借给她450万元,此后以同样理由借出100万元。后来他才知道,陈某贤以同样理由向数十人借了钱。他不清楚陈某贤借钱是否真的用于过桥业务,由于她是银行行长所以相信她。他还表示,陈某贤曾给其两个房产证抵押,后来其才知道房产证又抵押给另一个受害人。

法院查明,集资参与人基于对陈某贤从事信贷业务、银行副行长的身份的信任,认为风险可控而把资金借给陈某贤。在长达十多年的集资过程中,陈某贤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款还前款,其聘用多人专门为其做账、转账。期间,陈某贤使用假房产证、假公证书、假借款协议等骗得部分集资参与人信任,进而将大额资金借给陈某贤。

除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之外,陈某贤还将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她投资的公司。

据裁判文书透露,2013年底,陈某贤出资7000万元收购禺城公司。然而,禺城公司一直负债,2015年5月开始才略有盈利。2014年底,禺城公司曾向工商银行贷款9000万元。陈某贤找了两家公司帮忙走账,其中7000万元用于禺城水产公司的还款和日常经营,另外2000万元用于支付借款的利息和本金。工商银行南沙分行业务部经理证实,禺城公司自2015年6月起没有还本金,7月起没有还利息,至今有8300多万元本金、300多万元利息未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贤于2005年至2015年6月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东湖洲支行工作期间,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提供虚假的房产资料作抵押,许诺给予集资参与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

陈某贤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办理银行“过桥”业务,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经审查,陈某贤共骗取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2亿元、港币33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亿元、港币33万元。

终审被判无期

追缴违法所得3亿余元

据裁判文书披露,2015年7月6日,陈某贤驾车在一个公交车站被一群被害人发现,“他们情绪激动,围着不让我走,要我还钱,还砸我的车”。后来,警察到场将陈某贤与被害人带到派出所。当日,陈某贤被羁押、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陈某贤被逮捕。

2018年12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并作出刑事判决。陈某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4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年8月2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决定书提出补充起诉。

2020年3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陈某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亿元、港币33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陈某贤退赔。

宣判后,陈某贤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熟知国家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陈某贤,其在明知向社会公众募集款项属非法的情况下,虚构办理过桥业务向客户、朋友借款,并要求客户、朋友介绍朋友借款。在向他人借款过程中,陈某贤编造过桥业务的事实,冒签他人名字,利用假房产证、假公证书、假合同等取得集资参与人信任,将借到的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少部分投入自己经营的禺城水产公司。后期,在明知无能力还款的情况下,她仍然于2015年6月向多人借款。

2020年7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法院认为,陈某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和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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