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广西交警总队通报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吴上连线“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情况。据悉,在该事故中,面包车司机在通过路口时未让有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今年5月15日,南宁苏圩镇钦崇高速公路吴上连线18KM+450M处,一辆桂A牌大货车和一辆桂F牌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面包车上驾乘人员3人当场死亡,2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点击这里查看此前报道)。
▲当时的事故现场。交警供图
事发后,南宁交警部门迅速成立“5.15”事故深度调查组。
经查,事发时面包车司机方某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未让有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一)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大,过错严重,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涉事大货车当时存在超速和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起一定的作用,因此大货车司机陆某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悉,大货车所属的广西南宁进驰贸易有限公司,在人员的配置上存在驾驶员的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等不合理情形,极易导致驾驶员疲劳,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存在不到位情况。
▲事故中的面包车已经变形。
深度调查组在实地勘察事发路口时发现,其存在道路交叉口标志标线欠清晰、标志标线设置欠合理,路口绿化植物遮挡视线等情形。当前,深度调查组已将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以及道路存在的问题,转给南宁市人民政府调查组,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
下一步,辖区交警部门将联合交通部门加强公路上超速行驶、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推动交通部门进一步督促辖区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进管理模式,根据运输实际,合理安排运输人员、每次的货物运输量,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新闻链接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如何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